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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5.09.02. 台內戶字第10512033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第六十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 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 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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