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役政類 行政院 71.05.24. (71) 臺防字第854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 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四條(免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 第二十七條(後備軍人之定義)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 第十六條(補充兵列管運用之依據)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 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 第三十四條(免役之核定)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 位核定。

  • 第三十七條(免役、緩徵、緩召及禁役之通知申請)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 第五十一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部應實施督導考核 獎懲之。

  • 第五十三條
    地方政府(役政警政戶政)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按本規則所定之應 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 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