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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役政司 73.12.26. 役司發字第4467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 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 第三條
    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照片、指紋 、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他懲戒處分等資 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留營期限、志願 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 、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等 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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