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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89.05.25. (89) 台內役字第8976822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 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 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 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 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 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 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 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八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 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 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 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三年;其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 ,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駐香港或澳門人員之子,準用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 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之十二月三十一 日。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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