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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役政署 93.06.29. 役署徵字第0930013435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 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 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 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 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 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 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 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 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通報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之通知,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鎮、市、區) 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 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計及後續之徵兵 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 為六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 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 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 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應催 告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 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 辦。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 ,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結取得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國籍變更資料、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補、換發資料。 二、國防部人事現員之國軍人員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 第三十五條(緩徵)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 ,仍受徵集。

  • 第四十八條(役男申請出境之限制)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 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 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 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 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 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 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 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 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 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 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 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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