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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4.03.03. 內授役徵字第094009532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入營,其徵集令得 隨時送達。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 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 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 第十六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 第三十五條(緩徵)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 ,仍受徵集。

  • 第四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非 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 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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