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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役政署 94.11.04. 役署徵字第094002074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 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 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 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 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 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 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 之。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 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 系者為限。 役男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申請出境就學者,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準 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 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 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 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 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 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 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 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四十八條(役男申請出境之限制)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 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 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 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 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 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 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 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 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 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 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 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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