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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 98.03.17. 台內社字第0980044887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被保險人之納保資格)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 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 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 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 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 第五十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 郵戳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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