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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 99.02.26. 台內社字第099001895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六條(土地現值表之編製)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 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 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 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 第十一條(評定與公告)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 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

  • 第三十一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及例外)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 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 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 )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 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 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 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 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 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 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 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 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 付,亦同。

  •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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