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4.10.1.(74)台內社字第35056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 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依次遞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