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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6.6.19.(76)台內社字第51182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會之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 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 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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