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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8.3.28.(78)台內社字第68710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理、監事會議及候補理、監事之列席)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 第三十二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 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有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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