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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9.5.18.(79)台內社字第80361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 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 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

  • 第五條(會員資格之審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 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 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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