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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93.01.29. 消保法字第093000016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 第四十一條(行政院推動消費者保護,應辦理之事項)
    行政院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定期公告。

  • 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 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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