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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法務部 75.07.21. (75) 法律字第8776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 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關之請求,援助 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 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 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者。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緝獲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者。 八、查禁違禁品著有成績者。 九、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者。

  • 第二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簡任職警官初授一等,薦任職初授二等,委任職初授三 等,警長警士初授四等,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其受簡、薦、委各等待遇人員照所受待遇 官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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