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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台灣省政府颼 77.07.30. 77 8436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水上運輸工具之檢查)
    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筏、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水上運輸工具, 得查驗有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其載運物件。 前項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但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 得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以外之地區進出、接受檢查。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前二項檢查,發見有犯罪嫌疑時,得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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