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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77.12.23.警保字第6915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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