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警政類 法務部 78.07.15. (78) 法律字第12925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應加覆蓋之飲食物,不加覆蓋陳列售賣者。 二、有關公共衛生之營業,其設備或方法不遵官署之規定者。 三、售賣非真正之藥品者。 四、開業之醫師、助產士,無故不應招請,或應招請而無故遲延者。 五、任意排洩污水,妨害公共衛生者。 六、無故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不遵官署取締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第五款之違警為工廠、作坊、 澡堂者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