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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78.10.20. (78) 警署保字第51615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 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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