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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80.08.06. (80) 警保字第44156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未經申請許可入出管制區之處罰)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禁建、限建之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八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 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 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 第七十一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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