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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85.02.16. (85) 警署行字第18205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 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第八十三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 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第二十二條(中途學校之設置、員額編制、經費來源及課程等相關規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 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 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 及輔導。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前二項之課程、教材及教法之實施、學籍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定之。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 第二十三條(社工人員之訪視輔導及輔導期限)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前往訪視輔導,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 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及敘明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接 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請求,聲請法院為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裁定。

  •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對交付者之輔導義務)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 第二十五條(對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之處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應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

  • 第三十七條(罰則)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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