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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86.09.18. (86) 台內警字第8670623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對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檢查)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 第四十八條(所定事項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之訂定)
    本細則所定事項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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