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花蓮縣警察局 95.09.28. 花警人字第09500457100號
中央法規
-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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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主 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