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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96.05.08. 警署刑偵字第096006867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 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 第十九條(處罰四)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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