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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96.07.03. 台內移字第096093424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諮詢、仲介之每一移民基金案,其內容有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報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時, 應副知證券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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