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96.07.23. 台內移字第0960922336號
中央法規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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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議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