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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97.03.14. 警署交字第09700411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 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 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 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得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同一測驗講 習區域之其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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