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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98.08.10. 警署刑防字第0980013715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五條之一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 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 第十一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 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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