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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101.03.20. 台內警字第101087050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 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 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 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 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 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 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 第二十五條(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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