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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3.04.29. 移署境桃國菁字第103006176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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