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104.04.08. 台內移字第10409518871號令
中央法規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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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 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