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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109.07.23. 台內警字第1090871944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 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 第三十一條
    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驗證之文書,不負翻譯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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