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109.07.23. 台內警字第10908719443號令
中央法規
-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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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 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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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驗證之文書,不負翻譯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