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警政署78.7.4. 警署消字第22758號
中央法規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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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 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 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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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