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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84.06.09. (84)消署預字第84018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 、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 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 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 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 第五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 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 上之開口。 二、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 第十八條
    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 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 置。 ┌─┬───────────────────┬─┬─┬──┬─┐ │項│應設場所 │水│泡│二氧│乾│ │目│ │霧│沫│化碳│粉│ ├─┼───────────────────┼─┼─┼──┼─┤ │一│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 │ │○│ │○│ ├─┼───────────────────┼─┼─┼──┼─┤ │二│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 │三│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 │○│ │ │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 │ │ │ │ │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 │ │ │ │ │尺以上者。 │ │ │ │ │ ├─┼───────────────────┼─┼─┼──┼─┤ │四│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 │○│ ├─┼───────────────────┼─┼─┼──┼─┤ │五│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 │○ │○│ │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六│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 │ │○ │○│ │ │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 │七│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 │ │○ │○│ │ │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 │八│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 │○│ │ │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 │註: │ │一、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 │ 上者。 │ │二、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火裝│ │ 置時,得不受本表限制。 │ │三、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得不受本表│ │ 限制。 │ │四、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 │ │五、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 │ 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得免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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