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85.01.08. (85)消署預字第840525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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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 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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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蓄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置以綠色表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