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85.01.08. (85)消署預字第840525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 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