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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91.03.20. 消署護字第0910003647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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