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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93.11.24. 消署預字第093002302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 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 第十九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 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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