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 101.12.06. 內授消字第1010825897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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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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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 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