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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5.09.26. 消署預字第105111408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第二十七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 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 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四、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依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法 判定,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陳報改善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二),消防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 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立即舉發(格式如附件四、 五),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六)。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 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 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三)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者 ,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以 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 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且應於處分書及 公告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 第三十八條(罰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 第三十九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二條之一(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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