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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6.02.23. 消署護字第10611033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 第二十四條(設置救護隊)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 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 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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