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 106.08.30. 內授消字第1060822806號函
中央法規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一百十六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 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 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 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 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庫。 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