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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 106.09.08. 內授消字第10608229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六十七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 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儲存面積(Y)單位:平方公尺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對象物

    0 ≦Y<8

    8 ≦Y<25

    25≦Y

    第一類保護物

    9 √2

    4.5 √Y

    22.5

    第二類保護物

    6 √2

    3 √Y

    15

    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 離得縮減如下:

    儲存面積(Y)單位:平方公尺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對象物

    0 ≦Y<8

    8 ≦Y<25

    25≦Y

    第一類保護物

    0

    2.25 √Y

    11.25

    第二類保護物

    0

    1.5 √Y

    7.5

    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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