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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7.06.05. 消署危字第107110886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 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 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八條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同一地區設 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 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高度應在一公尺 以上。 三、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且所儲存物之 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 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一)防液堤內部儲槽之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 (二)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均在攝氏二百度以上。 (三)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六、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 之三分之一;其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 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七、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構造。 八、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二)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九、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十、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十一、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之外部,平時應保 持關閉狀態。 十二、室外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辨別。 十三、室外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並應於可進行處置 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十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 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且應符合前項第 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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