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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7.08.08. 消署危字第10700073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七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 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儲存面積(Y)單位:平方公尺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對象物

    0 ≦Y<8

    8 ≦Y<25

    25≦Y

    第一類保護物

    9 √2

    4.5 √Y

    22.5

    第二類保護物

    6 √2

    3 √Y

    15

    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 離得縮減如下:

    儲存面積(Y)單位:平方公尺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對象物

    0 ≦Y<8

    8 ≦Y<25

    25≦Y

    第一類保護物

    0

    2.25 √Y

    11.25

    第二類保護物

    0

    1.5 √Y

    7.5

    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 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 L1或L4,而達表二所列之距離,並依表二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 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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