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 107.12.05. 內授消字第107082480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 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 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 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立管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合CNS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有零點三立方公 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大值。 (二)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

  • 第一百八十五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 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 )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 立方公尺以上。 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四、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一)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之 。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 (二)採水口為口徑七十五毫米,並接裝陰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 ;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 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八十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 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 ,不在此限。

  • 第一百八十六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 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水量(m3

    出水量(1/min)

    採水口數(個)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滿

    二千二百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 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 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

  • 第一百八十七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二、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