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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 108.04.03. 內授消字第108082155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 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七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 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 檢修者,消防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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