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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8.05.31. 消署預字第108050066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 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 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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