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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8.12.03. 消署危字第1081122309號
中央法規

  • 一、營業之登記申請程序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 司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消防 局):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 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營業場所之轄區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臺北縣,則 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1:


  • 二、營業之登記證書之核發直轄市、縣(市)審查合格後,應依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給證 書(參考範例如附件3),記載事項如下: (一)承裝業名稱 (二)管理編號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 (五)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業務範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取得營業之登記承裝業及其技術士,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應分別建檔管理(格式如附件4、5);另為提供民眾辨識合格承裝 業,消防局並應於其網站上公布轄內取得營業之登記承裝業名單。 承裝業營業之登記證書如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補發 或換發,程序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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