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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 111.10.06. 內授消字第1110826057號公告
中央法規

  • 六、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認定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三)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地址。 (四)代表人。 (五)認定業務類別及品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定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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