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11.11.08. 消署預字第11100099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 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 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 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 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 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 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 話之裝置。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 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 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 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